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8-06-14 来源:信息化服务中心

  为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滕州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经济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280万元/亩、220万元/亩, 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化率一般不高于15%,厂前区比例一般不高于7%。项目投产达效后,经济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年产值一般分别不低于400万元/亩、280万元/亩,税收一般分别不低于20万元/亩、15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进标准厂房。

  第二条 为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经用地单位申请,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或国有租赁方式供应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需分期建设的,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达到规定投资强度时,可实行分期征地供地政策。

  第三条 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扣除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社保资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后,从市财政设立的“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中按比例拨付相应额度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2亿元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有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证书的高科技产业项目,按土地出让收益50%的额度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至5亿元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收益等额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扣除由项目方承担土地成本价的50%后,按剩余成交价款等额扶持企业发展(涉及土地成本部分,按项目投产后形成税收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60%逐月兑现);外资项目投资额按美元与人民币1:10比率计算。以上扶持资金,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进度,分阶段兑现: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后,兑现70%;全部完成后,兑现剩余部分。

  第四条 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的物流、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政策。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非盈利性公益事业服务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采取划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 厂房租赁优惠政策

  第五条 以租赁形式取得标准化厂房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4000元/平方米以上项目、年纳税额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项目、有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证书的高科技产业项目,前两年由同级财政按当年我市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50%扶持,五年内总扶持资金不超过生产经营产生税收地方净得财力部分。

  第三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 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减收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企业厂房建设工程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项目建成投产后,滕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前三年由同级财政等额扶持,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扶持。

  第七条 国家、省、市规定有上下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滕州职权范围内一律按下限收取;测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地质勘探、土地评估等经营劳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四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及属于国家、省优先发展的加工贸易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扶持。因落实政策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不计入享受范围。

  第九条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商场及综合性批发市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仓储物流等服务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扶持。

  第十条 在滕州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给予50%扶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科技人才,且年薪2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申报、人才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六年由同级财政等额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的投资企业,市政府引导金融机构给予重点信贷支持。对基本完成投资,投产时遇到资金困难的国家鼓励性工业企业,可按照其所需流动资金50%以内的额度给予融资担保支持。

  第十三条 对纳入省、枣庄市重点项目库的外来投资项目,列入省级及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的投资项目,符合我市转调创要求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孵化项目,投产达效后,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

  第六章 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滕州,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经项目投资方书面认定符合规定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进行奖励,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法定引荐人。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自然人不在奖励范围。

  第十五条 引荐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实现投产运营达效后,经考核认定,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的5‰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6‰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最近年度排名为准)、国内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年度发布为准)直接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每个项目落户给予引荐人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已按委托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引荐奖励申请程序:

  (一)引荐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交申请: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有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证书的高科技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可为30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额须达到200万美元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直接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投资额不设置下限;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二)对引荐人奖励,实行项目终结奖,即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实现投产运营达效后,经考核认定,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予兑现奖励。

  (三)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核拨:

  1.备案。申请奖励的引荐人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后,向市商务局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2.申报。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项目所在开发区、镇街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商务局。

  3.审定。市商务局收到材料后,联合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农业、审计、旅服、国税、地税、金融办、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市招商项目和政策评估办公室研究审定。

  4.公示。市招商项目和政策评估办公室将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通报。公示无异议的,以市招商项目和政策评估办公室名义印发通报。

  6.资金拨付。自通报印发之日起,受益财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第七章 总部经济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本政策主要针对综合型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总部企业。其认定条件为: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工作场所在滕州境内,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滕州征缴增值税,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

  (二)在滕州内外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三)依法诚信经营,10年内不改变在滕州的企业注册和纳税地。

  第十九条 支持政策。给予开办支持,按审计核定,给予2%的开办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须按投资进度兑现。给予生产用房支持,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可优先进入市工业地产组织生产,免征租金2年。给予运营支持,自总部进入5年内,按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30%(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按40%)给予引导发展资金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服务政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200万美元以上项目,行政审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全程帮办,限时办结;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明确1名县级干部、1名科级干部,全程帮办服务。外商、外聘高管、高校专家子女需就学入托的,由市教育部门负责安排优质学校,办理就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在滕州投资建设、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农业开发和公益事业性外来投资项目。滕州当地企业新上项目或与外来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新上项目,市双创中心等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孵化项目,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享受与外来投资企业同等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3亿元以上农业项目、5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境外独资项目;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及科研院所知名专家教授等来滕投资合作项目,经过评估可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再从市财政设立的“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中拨付一定额度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奖励扶持资金按现行财税体制,由受益财政承担兑现。

  第二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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