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城区单位庭院和小区绿化管理

时间:2018-06-29 来源:滕州日报

  为实现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提升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档次,增绿量、建精品,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加快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建设步伐。

  《通知》规定,我市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标准,严格执行国家住建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工业项目,其余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宾馆,机关团体、部队、公共文化场所绿地率不低于35%;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上述指标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通知》指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第一负责人,对整个绿化管理工作负总责;社区及小区负责人为社区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本社区内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日常管理、调查摸底、任务分解,组织落实和检查督促等。属于单位庭院绿化的,单位法人是直接责任人,属于在建居住小区的,开发单位是直接责任人;责任人要确保按时完成绿化并达标。

  《通知》强调,要强化工作运行机制。庭院、居住小区绿化所需资金,凡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由改造资金中列支;属开发项目的,由开发公司负责落实;其他由辖区街道负责筹集。单位庭院绿化所需资金由责任单位自行解决,属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落实“以奖代补”制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社会绿化先进单位(居住小区)、社会绿化达标单位(小区)、社会绿化先进组织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对违反绿地规划,侵占绿化用地等行为一律拆除,还绿于民;对绿化不达标的单位、居住小区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与和谐社区、优秀社区、文明单位和明星企业等评选活动。

  《通知》要求,每年秋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对单位庭院和居民小区绿化进行拉网式排查,列出庭院和小区名称,位置、总面积、绿化面积、绿化任务及要求、完成时限和具体责任人,并汇总上报市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等部门,要组织好对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工作现场的验收,评定等级并落实好“以奖代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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