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装配贸易的形式和特点
(一)基本概念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委托加工的贸易方式。由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企业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委托方在国外销售,承接方收取工缴费、对于委托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可结合补偿贸易的做法,以劳务所得的工缴费抵偿。
(二)加工装配贸易的形式全部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原辅材料和元器件,由承接方企业加工后,将成品交国外委托方,制件和成品均不计价,承接方按合同收取工缴费。
部分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国外委托方要求加工装配的成品中有部分料件需由承接方提供,承接方除收取工缴费外,还应收取所提供的料件的价款。
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国外委托方和承接方签署两份对口合同。一份是委托方提供的原辅材料和元器件的销售合同,一份是承接方出口成品的合同。对于全部来料来件,两份合同的差价即为工缴费,对于部分来料来件,两份合同的差价,既包括工缴费,也包括国内承接方所提供的料件的价款、以对口合同方式进行的加工装配贸易,必须在合同中表明。承接方无需支付外汇。
(三)加工装配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区别
这两种加工贸易的共同之处在于原材料和元器件来自国外,加工后成品也销往国外市场,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进料加工贸易中,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两笔独立的交易,进料加工的企业需自筹资金从国外购入料件,然后自行向国外市场销售,而装配加工贸易则进、出为一笔交易的两个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均同委托方所有,承接方无需支付进口费用,也不承担销售风险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中,企业所获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润,利润的大小取决于出口成品的市场行情、而加工装配贸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缴费,工缴费的大小以劳动力的费用,即工资水平作为核算基础。两者相比,进料加工贸易的收益大于加工装配贸易,但风险也较大。
进料加工贸易,企业有自主权,根据自身的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选择市场上所适销商品进料加工。而加工装配贸易,则由委托方控制生产的品种、数量和销售地区。
(四)加工装配业务的作用加工装配业务,对于委托方来说,是利用承接方的劳务,降低产品成本,对于承接方来说,则是以商品为载体的一种劳务输出。
我国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把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在政策上加以保护和支持,因而发展迅速。加工装配贸易额,在我国进出口总额中,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应该说,这一贸易方式,在增加就业机会,繁荣地方经济和推动出口贸易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目前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的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承接方为我国企业或合资企业,和委托方之间是单纯的委托加工关系,通过承接加工业务,企业得以利用国外资金,发挥生产潜力,扩大出口,增加收入,并能获得国际市场信息,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改善管理水平和改进工艺技术。另一种是国外委托方在国内直接投资设厂,然后以委托加工装配的方式充分利用我国的政策优惠和低廉的劳动力,获利丰厚,并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原来的出口贸易争夺市场。尽管目前这种“前店后厂”的方式对发展我国经济利大于弊。但从长远来看,把这一利用外资方式,用政策导向技术密集型和成本密集型产业,并加强税务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加工装配合同的主要内容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劳务贸易,有关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标的知识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商品,而加工装配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即为将原材料和元器件加工装配成指定的产品而付出的劳动以及一定的技术或工艺。
为了说明标的———所提供的劳务的性质,应具体规定加工装配业务的内容和要求。
(二)对来料来件的规定料件是实现提供劳务的物质基础,合同中应规定料件的品质、数量,还必须规定委托方送交制件的时间、地点。为了明确责任,对委托方不能按质、按量、按时提供料件的情况,应在合同中规定处理方法。
(三)已对交付成品的规定委托方对成品的品质规格均作严格规定,对交货数量和交货期限合同中也有明确规定,如承接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交付成品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关于耗料率和残次品率的规定耗料率指单位产品消耗原材料或元器件的数额。残次品率指不合格产品在全部产品中所占比率。这两项指标,与产品成本直接相关,又受到加工方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的限制,所以双方应协商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超过规定的比率,应由加工方承担责任。
(五)关于工缴费的规定加工装配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劳务贸易,工缴费即体现了劳务的价值。工缴费的规定,应以国际劳务价格作为参照标准、对我国来说,则以东南亚地区的工资水平作为计算标准,参照加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质量和生产效率,计收的工缴费应既有利可图,又有竞争力。
(六)运输和保险外贸知识在加工装配贸易过程中,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不转移,始终为委托方所有。因而,原则上运输和保险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在具体业务中,对出口成品的运输和保险,以及料件进口和存仓的保险,均可由承接方代办,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或者计入工缴费内。
(七)付款方式委托方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的方式有两种:
料件和成品均不计价,由委托方通过信用证或汇付方式,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
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其差额即为工缴费,对此承接方应掌握“先收后付”的原则。
具体的做法可以采用:(1)料件用D/A,成品用远期信用证;(2)料件用D/A,成品用即期信用证;(3)对开信用证方式,料件用远期信用证,成品用即期信用证。
必须注意远期和即期的时间间隔应考虑加工全过程所需时间以保证先收妥成品货款,再支付料件货款。
三、我国对加工装配贸易的管理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劳务贸易,有关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报批对外加工装配合同,须经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部门、或由它们授权的机关审批。报批时应填写加工装配贸易申报表一式四份,井附合同副本。
(二)海关登记备案自合同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如有必要,应随附料、件和设备清单。经审核后,由海关核发“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其进出口货物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对没有办理“登记注册”的单位,其进出口货物,海关不于放行。
(三)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料件、设备和成品进出口时,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一式四份和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以及“登记手册”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经查验认可后放行。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属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成品出口之日止,应接受海关监管,有关单位必须将进口料件的使用和加工成品出口的情况列入海关认可的专门账册,海关有权随时检查。
(四)核销加工装配合同执行完成之后,有关单位应于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登册”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对剩余的料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
若进口料、件或成品因种种原因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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